公告日期:2026-05-07
证券代码:601933 证券简称:永辉超市 公告编号:2026-028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收到终局裁决后的义务履行阶段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人”)所处的当事
人地位:申请人
涉案金额:剩余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3,639,089,070.93元及相关违约金、
律师费、仲裁费等其他费用。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案仲裁裁决已生效且裁决载明的履行期
限已届满,案件被申请人就履行裁决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正与公司积极沟
通,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被申请人尚未履行相关义务。鉴于此,公司将
通过法律途径申请强制执行并依法处置已保全的被申请人财产,但后续
申请执行与财产处置情况亦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确定本次仲裁事项
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后续进展及结果,依
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损益的
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本次仲裁事项不会影响公司
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大连御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御锦”)
第二被申请人:王健林先生
第三被申请人:孙喜双先生
第四被申请人:大连一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方集团”)
(二)申请仲裁的原因:
2023 年 12 月 8 日,公司与大连御锦签订《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
御锦贸易有限公司关于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公司向大连御锦出售所持有的 388,699,998股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商管”)股份(对应万
达商管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增资扩股前公司的 64,783,333 股持股)。标的股份
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款为 4,530,059,250.07 元人民币,由大连御锦分八期支付(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的相关公告)。
2024 年 7 月 26 日,公司与大连御锦、王健林先生、孙喜双先生、一方集
团经友好协商,签订《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御锦贸易有限公司、王健林、孙喜双、大连一方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第1.1 条的约定,本次转股的剩余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 3,839,089,070.93 元共分八期支付(具体为第三至第十期),其中第四期股份转让价款的约定付款时
间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约定付款金额为人民币 300,000,000.00 元。根据《补
充协议》约定,王健林先生、孙喜双先生、一方集团将为剩余转让价款的支付提供担保。具体细节详见《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出售资产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鉴于大连御锦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王健林先生、孙喜双先生、一方集团亦未承担担保责任,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上国仲”)提起仲裁申请。2024 年 10月 12 日,公司收到上国仲的受理通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披露的《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案受理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二、本次仲裁的裁决情况
上国仲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出具《裁决书(上国仲(2024)第 3170 号)》,
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 一 被 申 请 人 向 申 请 人 支 付 剩 余 股 份 转 让 价 款 人 民 币
3,639,089,070.93 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加速到期违约金人民币 218,345,344.26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001,017.21 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5,000 元及财产保全保险费人民币 1,78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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