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14 22:33:09 股吧网页版
永辉超市: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仲裁结果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5

证券代码:601933 证券简称:永辉超市 公告编号:2026-014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仲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裁决作出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涉案金额:剩余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3,639,089,070.93元及相关违约金、
律师费、仲裁费等其他费用。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案仲裁裁决现已生效,但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被申请人尚未履行相关义务,暂时无法确定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
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后续进展及结果,依据有关会
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以会
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本次仲裁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人”)近日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上国仲”)送达的《裁决书(上国仲(2024)第 3170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大连御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御锦”)

第二被申请人:王健林先生

第三被申请人:孙喜双先生

第四被申请人:大连一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方集团”)

(二)申请仲裁的原因:

2023 年 12 月 8 日,公司与大连御锦签订《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
御锦贸易有限公司关于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公司向大连御锦出售所持有的 388,699,998股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商管”)股份(对应万
达商管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增资扩股前公司的 64,783,333 股持股)。标的股份
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款为 4,530,059,250.07 元人民币,由大连御锦分八期支付(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的相关公告)。

2024 年 7 月 26 日,公司与大连御锦、王健林先生、孙喜双先生、一方集
团经友好协商,签订《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御锦贸易有限公司、王健林、孙喜双、大连一方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第1.1 条的约定,本次转股的剩余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 3,839,089,070.93 元共分八期支付(具体为第三至第十期),其中第四期股份转让价款的约定付款时
间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约定付款金额为人民币 300,000,000.00 元。根据《补
充协议》约定,王健林先生、孙喜双先生、一方集团将为剩余转让价款的支付提供担保。具体细节详见《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出售资产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鉴于大连御锦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王健林先生、孙喜双先生、一方集团亦未承担担保责任,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向上国仲提起仲裁申请。

(三)仲裁请求:

1、裁决第一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3,639,089,070.93 元;

2、裁 决 第 一被 申请 人立 即向申 请 人支付 加 速 到期违 约金 人民 币
218,345,344.26 元;

3、裁决第一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001,017.21 元;

4、裁决第一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费45,000 元及财产保全保险费人民币 1,783,329.41 元;

5、裁决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为第一被申请人上述前 4 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公司已于 2024 年 10 月 12 日收到上国仲对本次仲裁的受理通知书。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披露的《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案受理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二、本次仲裁的裁决情况

经审理,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作……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