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7-0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的《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会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
向全体股东发出了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2.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东会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30 日 9:15-15:00。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30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
3.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 14 时 30
分如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4.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公司董事长黄志坚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会,与会董事一致推选董事、副总经理臧永清先生(代行总经理职责)主持本次股东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