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及人员。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代表董事 1 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秘书为董事会指定联络人。
第五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六条 董事会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具体如下: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决定下列所列情形的公司股份回购事宜: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八) 在股东会权限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款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全权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第(七)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七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本规则进一步厘定下列交易事项的审议批准程序: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六)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 债权、债务重组;
(八)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八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进行第七条规定的交易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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