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 关联交易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 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法定的决策程序。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第八条所列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六)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与公司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第六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六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六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关系的判断或者确认,应当根据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一)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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