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三至五名公司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需是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同时担任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决策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资格。为使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议事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议事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议事规则履行相关职权,但因为其不具备任职资格的除外。在此情形下,战略决
策委员会暂停履行相关职责,直至委员人数满足本议事规则要求。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战略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公司或任何全资、控股子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资产经营项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或任何全资、控股子公司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确立或变更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召集人的职责权限如下:
(一) 召集、主持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战略决策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 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在战略决策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六条暂停履行相关职责期
间,本议事规则规定的需由战略决策委员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可直接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战略决策委员会召集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如有紧急情况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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