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对公司及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各项股东权利。
第四条 股东(包括其委托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及授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更换或罢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对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启动或改变员工持股或员工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 审议公司发生的如下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十三)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 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的担保;
(五)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七) 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应由股东会逐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但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授权的内容应当明确、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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