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中的作用,规范年报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工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并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七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财务负责人共同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
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协调公司为其按时完成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就审核的情况形成书面意见并提交年审注册会计师。
第九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议表决,并将形成的决议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一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履职情况。
第十二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对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要求编制《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应当说明审计委员会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和会议召开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公司管理层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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