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03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综合文件任何方面或将要采取的行动有疑问,应谘询持牌证券商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出售或转让名下所有奇峰股份,应立即将本综合文件连同随附接纳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或持牌证券交易商
或注册证券机构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本综合文件应与随附接纳表格(其条文构成本文件所载H股股份要约条款的一部分)一并阅读。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对本综合文件及随附接纳表格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
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综合文件及随附接纳表格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
担任何责任。
吉林市拓普贸易有限公司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及
其附属公司
吉林纤维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JILIN QIFENG CHEMICAL
FIBER CO., LTD.*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549)
综合要约及回应文件
新百利融资有限公司
代表
吉林纤维有限公司
就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的全部已发行H股
(吉林纤维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持有者除外)
提出的自愿有条件要约
吉林市拓普贸易有限公司
就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的全部已发行内资股
(吉林市拓普贸易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持有者除外)
提出的自愿有条件要约
吉林纤维有限公司
就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的全部已发行非H股外资股
(吉林纤维有限公司及
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持有者除外)
提出的自愿有条件要约
及
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H股的建议退市
要约人的财务顾问 独立董事委员会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封面所用词汇与本综合文件「释义」一节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要约人董事会函件载於本综合文件第9至14页。新百利融资函件(当中载有(其中包括)H
股要约的条款)载於本综合文件第15至25页。奇峰董事会函件载於本综合文件第26至33页。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当中载有其就H股要约及撤销H股上市
地位向独立H股股东提供的推荐建议)载於本综合文件第34至37页。独立财务顾问函件(当中载有其就H股要约及撤销H股上市地位向独立董事委员会提
供的意见)载於本综合文件第38至55页。
H股要约的接纳及交收程序载於本综合文件附录一及随附的接纳表格内。本综合文件所载H股要约的接纳表格须不迟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下午四时正
(或要约人根据收购守则可能决定及公布且获执行人员同意的较後时间或日期)送达股份过户登记处。
奇峰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及上午十时正分别举行H股类别股东大会及股东特别大会(视情况而定),藉以批准H股在香港联交所
自愿退市。H股类别股东大会及股东特别大会的通告分别载於附录四及附录五。适用於H股类别股东大会及股东特别大会的代表委任表格随附於本综合文
件。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H股类别股东大会或股东特别大会(视情况而定), 阁下务请按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的指示尽快填妥表格,并无论如何不
迟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上午十时正(就股东特别大会而言)或上午九时三十分(就H股类别股东大会而言)或H股类别股东大会及╱或股东特别大会(视
情况而定)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於24小时前,将其交回股份过户登记处(地址为香港北角电气道148号31楼)(就独立H股股东而言)或奇峰办事处
(地址为中国吉林省吉林市九站街516-1号)(就奇峰内资股股东及奇峰非H股外资股股东而言),而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
H股类别股东大会及╱或股东特别大会(视情况而定)或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适用於H股类别股东大会及股东特别大会(视情况而定)之回条亦随本综合
文件附奉。 阁下务须按照回条上印列之指示填妥及签署回条(倘 阁下有权出席H股类别股东大会或股东特别大会(视情况而定)),并於二零一七年四月
二十八日或之前将经签署之回条交回股份过户登记处(就独立H股股东而言)或奇峰(就奇峰内资股股东及奇峰非H股外资股股东而言)。
* 仅供识别
二零一七年四月三日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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