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5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0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8 年度股东大会第二次修订,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次修订,2009 年度股东大会第四次修订,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五次修订,2013 年度股东大会第六次修订,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七次修订,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八次修订,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第九次修订,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第十次修订,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一次修订,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第十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
公司由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钼集团)、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钢集团)、宁夏东方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集团)作为发起人,以发起方式
设立,并于 2007 年 5 月 16 日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11776206。
第三条 公司于 2008 年 3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3,800 万股,于 2008年 4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Jinduicheng Molybdenum Co., Ltd.
第五条 公司法定住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业一
路 88 号;
邮政编码:71007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226,604,4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
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钼产业纵向一体化与非钼
领域相关多元化协同发展战略,秉持创新驱动、系统协同、产融互促、绿色智造、风险可控的“五位一体”发展原则,通过构建“钼基+”产业生态体系,系统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壮大战新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将公司建设成为专业突出、创新驱动、管理精益、特色鲜明的世界一流钼专业领军企业。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有色
金属铸造;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压延加工;贵金属冶炼;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
制造;金属材料制造;金属切削加工服务;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矿物洗选加工;金属矿石销售;选矿;化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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