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4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或“委员会”)运行,进一步优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健全本行薪酬与考核管理机制,完善本行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行章程、本工作细则以及董事会的授权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由 3-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过半数,并且包含至少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财务专业人员,委员应熟悉各产品线风险、成本及演变情况,以有效和负责地审议有关薪酬制度和政策。
第四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由董事长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成员的更换和罢免,由董事会决定。本行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提名的董事不得担任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并由独立董
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每
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拟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就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就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对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七)拟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制订公正透明的董事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八)审议本行的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监督实施;
(九)拟订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审查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向董事会、股东会报告;
(十一)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还应履行监管规定的其他职
责:
(一)根据本行经营管理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每年应对董事会、管理层的架构、人数和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进行审查,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本行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审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三)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及行长)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支持本行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五)拟订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与架构,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因应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审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根据董事会授权,厘定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或向董事会建议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待遇,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
(八)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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