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 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运行,完善本行治理结构,健全本行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运行指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按照法律
法规、监管规定、本行章程、本工作细则以及董事会的授权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
半数。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本行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应当具备财务、审计、会计或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应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有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并由独立董事中的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且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由本行董事会提名与
薪酬委员会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的更换和罢免,由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如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任委员就任前,原
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审核本行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本行内部控制;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行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六)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七)对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行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法提起诉讼;
(八)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九)负责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及
股东会、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检查本行的财务活动,每年应对本行财
务情况组织开展至少 1 次监督检查,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本行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工作可与本行内审项目协同开展,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单独开展。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本行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及其他问题。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二)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三)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四)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五)是否遵守会计准则;
(六)是否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对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等)和重大审计问题;
(八)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虚假、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就上述事宜,审计委员会应至少每年与审计师开会 2 次,就
审计情况进行充分沟通。审计委员会应考虑于上述报告及账目中
所反映或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