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公众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公司股东、基金等投资机构、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监管部门及其他境内外相关人员或机构。
如无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称。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主要包括: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公司董事会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办事机构。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与投资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参加公司重要会议,参与公司重要决策,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
第九条 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和投资企业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
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并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遵守其公开做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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