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三条 组织机构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合规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董事长具体分管内部审计,为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由审计合规部专职审计人员组成。在人员力量不足时,经批准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实施部分内部审计项目,同时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并对审计结果负责。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及道德准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
(二)独立原则: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外来和内在因素的影响和干扰。
(三)保密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应对审计项目及审计过程获取的被审计对象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
(四)回避原则:凡与内审人员有关联的审计项目,有关人员须回避。
(五)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需的会计、审计、管理等专业知识。
(六)职业谨慎原则:要求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要树立风险意识,在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方法、报告审计结果时,都应该运用专业判断,保持专业谨慎。
内部审计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类业务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思想水平和专业能力素养,以满足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工作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按照国资管理规定、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内部审计计划、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等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布相关信
息。
审计合规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六条 审计权限
(一)审计合规部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的有关企业、项目及人员按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审计人员有权向有关企业、项目及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任何人员不得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相关资料。
(三)审计人员有权对被审计企业、项目及人员正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以及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做出制止,并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机构及管理层、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处理。
(四)审计人员有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权,并有权对审计建议及审计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审计人员有权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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