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
幕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分)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需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涉及公司内幕信息时,有责任和义务第一时间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对内幕信息的保密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第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登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登记内容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七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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