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经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专职为公司服务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除非另有说明,本制度所称“董事”均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指虽然在本公司担任董事或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职务,但并不是专职服务于本公司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核定,以公司经营绩效与战略目标为基石,并综合考虑每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分管工作的具体职责、目标设定。薪酬体系遵循以下核心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薪酬水平应与公司规模及经营业绩相匹配,同时亦需参照市场薪酬水平,确保内外部公平性。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设计须与岗位职责紧密对应,构建权利、责任、利益与风险相统一的薪酬激励机制。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策略应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保持一致,支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须与公司整体业绩及个人工作表现等绩效考核结果直接挂钩,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与约束双重效能,做到奖优罚劣。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决定董事薪酬,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董事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后报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薪酬确定和支付的重要依据。公司人力资源部做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提交决策前的准备工作,提供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所需资料。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八条 若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若市场环境、行业薪酬水平、公司经营业绩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薪酬调整建议,按程序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办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津贴标准参考行业平均水平、公司规模及独立董事履职强度确定,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因履职所产生的交通、住宿费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内部所任具体管理职务,严格依照公司既定的薪酬管理体系与业绩考核标准,领取相应薪资待遇,不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
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可以发放一定津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在本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根据其兼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领取相应的薪酬并享受福利待遇,不得因其同时担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而重复领取薪酬或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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