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1 总则
1.1 为规范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董事会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及其领导下的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1.3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1.4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2 内幕信息的范围
2.1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2.1.1 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1.2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2.1.3 公司重大权益变动和重大股权结构变动;
2.1.4 公司订立重大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1.5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
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2.1.6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2.1.7 公司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2.1.8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2.1.9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或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2.1.10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1.11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2.1.12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1.13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2.1.14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1.15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2.1.16 股东会、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2.1.17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2.1.18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2.1.19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1.20 对外提供除经营业务外的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2.1.21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2.1.22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1.23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24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1.25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2.1.26 利润分配或增资计划;
2.1.27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不实传闻事项;
2.1.28 回购股份;
2.1.29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2.1.30 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3.1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
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3.2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3.2.1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2.2 持有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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