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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宝钢包装: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1 总则

1.1 为了规范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1.3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准则,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使用、变更和监督应严格依本制度执行。

1.4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
简称“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也应当遵守本制度。

1.5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内有责任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
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保荐机构履行职责。

1.6 募集资金运用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按照《上海宝钢包装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公司必须按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1.7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1.8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
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2 募集资金的存储

2.1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2.2 公司应按照相关管理规范和监管要求,审慎选择存款合作银行
名单内的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制度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2.3 公司募集资金在具体存放时应当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2.3.1 由公司财务部具体负责办理账户设立手续,并将账户设立情
况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专用台账制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收支划转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账号、使用项目、项目金额、使用时间、使用金额、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合同、审批记录等。

2.3.2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
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
督原则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户存储。

2.4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2.4.1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2.4.2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2.4.3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
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2.4.4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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