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1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
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
的核查意见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王中喜、王琛和上海柏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帝投资”)共3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洛阳丰瑞氟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瑞氟业”)69.90%股权,并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有关规定,就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聘请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及主承销商;
2、聘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3、聘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及备考审阅机构;
4、聘请厦门嘉学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
5、聘请南京长城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矿业权评估机构;
6、聘请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提供申报咨询、材料制作支持及底稿电子化制作等服务。
除上述聘请行为之外,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上市公司聘请上述第三方机构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徐开来 刘书剑 龚俊琼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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