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及本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董事会负责制定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办法,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负责办理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以及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具体负责人。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是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汇总、归档本行内幕信息文件,并根据证券监管规定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本行内幕信息事项及相关知情人的负责机构(以下简称“负责机构”)承担组织填报、汇总所辖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文件职责,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
第三条 本行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管理,
负责机构统筹汇总知情人信息,承担建立、维护所辖项目的知情人名单和信息库职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动态更新知情人信息;负责在参与方知悉信息时,确认其身份并通知其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起始时间,提示保密义务,同时将其记入名单、记录入库;负责在项目结束或对外披露后向参与方通知其内幕信息知情人身份失效的时间,并将其更新出库;负责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所辖项目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后,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
对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长期掌握多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实施名单式管理,可在任职期间内每年填报一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所在机构汇总,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后报送董事会办公室。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由董事会办公室管理。知情人因岗位调整涉及移入或移出名单的,
相关机构应及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配合确认知情人身份并签字,日常应按照有关要求规范自身行为,不得违反禁止规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本行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本行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主要指符合本办法
第四条所述范畴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类信息:
(一)本行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除日常经营活动外,本行发生重大对外投资行
为,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本行资产总额30%;
(三)本行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除日常担保业务外的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本行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
(四)本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本行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本行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本行的董事或者行长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行长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本行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本行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本行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本行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本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本行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本行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事项的;
(十三)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本行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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