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证券代码:601990 证券简称:南京证券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Nanjing Securities Co.,Ltd.
(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关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二〇二五年六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出具的《关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5]158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证券”“发行人”或“公司”)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问询函回复使用的简称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修订稿)》中的释义相同。
本问询函回复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
对问题的回复 宋体
募集说明书的修订、补充披露 楷体(加粗)
本问询函回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目 录
问题一: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 4
问题二:关于经营情况...... 48
问题三:关于行政处罚与监管措施...... 95
问题一: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
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0.00 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资本金,认购对象包括控股股东紫金集团在内的不超过 35名特定投资者,其中紫金集团拟认购金额为 5 亿元。
请发行人:(1)结合股东回报和价值创造能力、市场发展战略、本次募集资金具体投入内容及其在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等,说明本次再融资是否符合《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前募资金具体投向及其效益实现情况,说明在前募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情况下实施本次融资的必要性;(2)结合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盈利能力、与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投入金额测算依据及过程,说明本次融资规模的合理性;(3)本次发行完成前后紫金集团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相关股份锁定期限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等相关规则的监管要求。
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核查问题(2)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结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核查问题(3)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再融资符合《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的相关要求,实施本次融资具有必要性
根据《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的相关要求:“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再融资行为,应当结合股东回报和价值创造能力、自身经营状况、市场发展战略等,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时机,严格规范资金用途,聚焦主责主业,审慎开展高资本消耗型业务,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本次融资符合前述要求,具体如下:
(一)公司本次融资的融资规模和时机具有合理性
1、本次融资是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
公司的战略目标是建设成为国内一流的现代投资银行,围绕服务实体经济和居民财富管理两大方面做好战略布局,成为一家客户信赖、功能显著、管理规范、
特色鲜明的综合金融服务和财富管理机构,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努力为客户提供满意服务、为员工提供发展空间、为股东提供稳定回报、为社会作出应有贡献。公司将深入落实一流投行建设要求,围绕总体发展战略目标,在业务争先、区域聚焦、科技赋能、人才兴企、管理提升等子战略方面持续发力,重点增强投资银行、股权投资、产业研究等方面服务实体经济专业能力,提升面向客户的产品创设、供给能力和资产配置服务水平,更为有效地发挥功能性作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奋力向行业第一方阵迈进,努力打造百年老店,实现基业长青。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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