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4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和议事效率,履行其权力机构的职能,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金隅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股东会,对公司、股东、股东代理
人、出席或列席股东会会议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 束力。
第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可亲自出席股东会,
也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并明确授权范围。股东会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四条 股东会的召开、会议议程、记录及日常事宜由董
事会工作部门负责。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中国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发行债券、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 其他类似证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对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 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A股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单独或合计持有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投资及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应当由股东会批准的一般交易(定义依不时修订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相关上市规则而定)具体包括:
1.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应当由公司股东会批准的交易,具体而言,该交易或累计计算的相关交易(累计计算的原则依不时修订的联交所上市规则而定)依资产比率、盈利比率、收益比率、代价比率和股本比率而作的测试,任何一项比率等于或高于 25%(具体依不时修订的联交所上市规则而定);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应当由公司股东会批准的交易,具体而言,该交易或累计计算的相关交易(累计计算的原则依不时修订的上交所上市规则而定)依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成交金额、利润、营业收入、净利润(具体依不时修订的上交所上市规则而定)所作的测试,任何一项比例等于或高于 50%。
(二)应当由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定义依不时修订
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相关上市规则而定)具体包括:
1.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应当由公司股东会批准的关连交易(关连交易的定义依不时修订的联交所上市规则而定),具体而言,该交易或累计计算的相关交易(累计计算的原则依不时修订的联交所上市规则而定)依资产比率、收益比率、代价比率和股本比率而作的测试,任何一项比率等于或高于 5%(具体依不时修订的联交所上市规则而定),除非前述任何一项比率均低于 25%且交易代价低于 1,000 万港元;
2.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应当由公司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定义依不时修订的上交所上市规则而定),具体而言,该交易或累计计算的相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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