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对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交所上市规则》与《联交所上市规则》以下合称《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根据自身实际
情况或者有关证券监管机构以及联交所和上交所的要求,向 有关证券监管机构、联交所、上交所、投资者和相关媒体等 发布公司重大经营情况及其它与投资者利益密切相关的重 要信息的行为。
本制度中的信息,是指公司运营中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 决策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信息(股价敏感信息),以及有关证券监管机构和联交所、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它信息。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公司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可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不实信息。
(二)准确性原则。公司信息披露应该准确,前后一致、口径一致、内容吻合,所披露信息之间不得矛盾。
(三)完整性原则。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应该完整,使投资者充分了解事件的内容。
(四)及时性原则。公司应及时披露信息,对有披露时间要求的信息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或应当披露的时间。
(五)公平性原则。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信息时应该公平、对称,保证不同投资者在获取公司信息方面得到同等对待。公司在香港证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证券市场披露,并且内容应当保持一致。“同时披露”是指在境内及香港证券市场各自的最近一个交易时间开始前,信息能够在上述市场都得以披露。“内容一致”是指公司在境内证券市场和香港证券市场所披露的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六)保密性原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以任何方式知晓公司内幕信息的员工均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均有在公司正式对外披露内幕信息之前保守内幕信息秘密的义务,知情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不得操纵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七)一致性原则。公司与公司控股之上市公司或拟披
露重大事项涉及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境内外上市公 司披露的信息应保持一致,避免出现披露时间的脱节、披露 内容上的不一致。
(八)相较从严原则。在信息披露时,公司应当从严遵 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就同一事项所作出的规定,保证同时满足 境内外监管要求。
第四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以下机构和人员(以下合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及高级管理 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持有公司 5%以
上(含 5%)股份的股东;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
(六)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
(七)监管规则规定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第五条 信息披露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并负责
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制度,并组织董事会工作部门 具体承担公司的日常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组织对信息披露制度及其
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
职能部门负责人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工作部门及时知悉公司及下属单位组织和运营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及其它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董
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该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本部门或该公司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