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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金隅集团: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证券交易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层证券交易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管理层证券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规及上市监管规定和《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 章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因职务关系可能会知悉公司未公开股价敏感信息(以下简 称“内幕信息”)的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证券交易行为包括:买卖北京金隅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交易的H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包括融资融券交易中记载于信用账户
的公司股票)、以后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与上述股票相关的结构性产品(包括衍生金融工具)及可转换成公司上市证券的非上市证券(以下合称“公司证券”)。
第四条 管理层证券交易行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按照
法律、法规及上市地监管规定进行证券交易;不得利用未公开股价敏感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或建议他人从事证券交易;不得泄露未公开股价敏感信息。

第二章 证券交易前置程序

第五条 管理层在买卖公司证券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
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或董事会指定的董事代表,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指定的董事代表在书面通知上签字确认后,管理层才能进行交易。

第六条 董事长在买卖公司证券前,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秘书以及在董事会会议上的各位参会董事或董事会指定的董事代表,并须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能进行交易。
第七条 上述人员有关股票买卖的书面通知发出后,董
事长或其他有权确认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回复。上述人员收到回复后应当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工作部门应妥善保存前述书面通
知,作为管理层证券交易行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
定的证明和依据。

第三章 禁止交易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证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
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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