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
团”)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各
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集团及所属单位审计机构
和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以及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领导和管理体制
第四条 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董事会决策、董事
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指导、董事长(党委书记)负责的管理体制。重大审计事项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向董事会及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的机制。
第五条 集团党委对内部审计工作实施集中统一领导,履行以
下职责:
(一)把握内部审计工作的政治方向,进行顶层设计、统筹协调;
(二)对须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审计事项进行前置研究讨论;
(三)推动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六条 董事会履行以下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一)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二)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
(三)审议批准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审计工作报告和重要审计报告;
(四)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履行的其他内部审计职责。
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履行以下内部审计监督职责:
(一)提出公司审计监督体系设置建议,督导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实施;
(二)研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审计工作报告、重点审计任务、重要审计报告及重大审计结论;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监督评价内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
(四)提议调整审计部门负责人;
(五)对内外部审计、国资监管、专项检查等发现问题的整改进行监督,推动成果运用;
(六)董事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内部审计监督事项。
第八条 集团董事长作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内部审计工作
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制度;
(二)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经费;
(三)定期研究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重大问题;
(四)审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审批除须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审计报告;
(五)检查内部审计工作,督促整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
第九条 集团设立总审计师。总审计师协助董事长(党委书记)
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是内部审计日常工作的首要负责人,对董事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履行以下职责:
(一)健全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体系,加强审计队伍建设;
(二)组织制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并推动落实;
(三)督促落实企业内部控制评价;
(四)组织审计整改和内控缺陷整改工作,督促和检查内部审计成果运用情况;
(五)向董事长报告内部审计工作;定期向集团党委、董事会及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审计工作报告、重要审计报告等事项;
(六)负责集团董事会与其履行职责相关决议的督办和反馈工作;
(七)促进集团内部审计机构与其他业务和监督部门的协调配合;
(八)及时将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资产损失、重要事件和重大风险等情况向市国资委报告,同时抄送集团纪检监察机构;
(九)加强与市审计局的协调沟通,接受其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十)法律法规及集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集团对全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的管理体制。集团审计部门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在集团统一的制度框架
和年度工作导向下开展工作,建立并执行向集团审计部门的常态化报告机制,包括定期工作报告、重大事项即时报告以及审计结果备案等,确保集团审计信息渠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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