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
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中金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有关规定,就兴业证券及中金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兴业证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亦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中金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兴业证券对中金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中金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的情况如下:
1、聘请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及估值机构;
2、聘请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财务顾问;
3、聘请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4、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机构。
除上述机构外,中金公司还聘请了高伟绅律师事务所、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进行 H 股相关信息披露和境外相关监管报批等工作。
除上述聘请行为之外,中金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
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兴业证券在本次交易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中金公司在本次交易中除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市场惯例聘请独立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境内外法律顾问、审阅机构、估值机构等中介机构以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田浩辰 徐蕊 徐佳音
颜吉广 潘毅馨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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