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丰林集团: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5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维护股东利益,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应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和评选;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程序并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六)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服务协议。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
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
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形成书面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