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管以及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董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管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高管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
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公司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现任董事、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管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管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管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告。
第五条 董事、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管。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管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管在任职期间,或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均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管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管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管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
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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