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披露指引》)及《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七)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并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一致,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管理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
道,以及公司证券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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