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防范公司内幕知情人滥用知情权,泄露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要求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董事长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管理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以外的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密政策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
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券日报》等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上交所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回购股份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
(十三)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合同签署活动;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六)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涉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公司分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上述范围内的信息属于上述主体的内幕信息。
如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同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四)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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