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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丰林集团: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5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交易行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其他主体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公司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十三)接受劳务;

(十四)出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劳务;

(十六)工程承包;

(十七)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十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本制度所规定的交易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交易,适用本制度。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还应当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交易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为公司重大交易的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交易事项作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及本制度的规定,行使部分交易事项的决策权力。总经理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授予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或公司部门负责人就交易事项作出决策的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等交易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八条 公司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交易事项的执行。
第九条 公司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公司交易事项中进行越权审批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三章 交易的审批权限与披露要求

第一节 重大交易

第十条 本节所称“重大交易”系指本制度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十一)项以及第(十八)项所规定类别交易。

第十一条 除“财务资助”和“提供担保”交易事项以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除“财务资助”和“提供担保”交易事项以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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