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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丰林集团: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5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项的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辞任或辞职、任期届满卸任、任期内解任或解聘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除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解聘生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

(一)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二)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适当程序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离职后的责任与义务

第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日起 5 日内或公
司通知的其他期限内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

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八条 公司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期间重大事项展开核查的,相关人员应当配合公司,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说明。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后 1 年内仍然有效。

第十条 董事对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仍然持续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的,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应遵守以
下规定:

(一)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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