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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23 15:53:21 股吧网页版
出版传媒:出版传媒关于收到辽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24


证券代码:601999 证券简称:出版传媒 公告编号:2026-003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辽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东平、陈闯、费宏伟、丁元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 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东平、陈闯、费宏伟、丁元新:

经查,你公司存在自制秸秆浆贸易业务及煤炭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不准确及关联方应收账款特殊信用风险组合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的情况,导致公司披露的 2022 年、2024 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同时,你公司关联方辽宁北方教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存在占用公司部分货款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8 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及《监管指引第 8 号》第二十三条,董事长张东平、
原总经理陈闯、总经理费宏伟、原总会计师丁元新应当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张东平、陈闯、费宏伟、丁元新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一)涉及事项的具体情况

1.自制秸秆浆贸易业务及煤炭贸易业务收入情况

2022 年度,公司所属子公司发生自制秸秆浆贸易业务收入 54.67 万
元、发生煤炭贸易业务收入 6,683.28 万元,财务人员业务处理时以总额法确认收入,未按净额法确认收入。上述业务收入占公司 2022 年度营业
总收入的 2.58%,形成净利润 49.94 万元,占 202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净利润的 0.66%。

2.关联方占用公司部分货款情况

2023 年-2024 年,公司向控股股东所属辽宁北方教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销售图书 81.80 万元,2022 年-2024 年,公司向控股股东所属宽甸满族自治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销售图书 501.16 万元。上述关联方未及时将上述款项归还公司,形成占用公司部分货款的情况,涉及金额合计582.96 万元,占公司 2024 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0.22%。
上述关联方所占货款已经于 2025 年 8 月 31 日前全部归还。

3.关联方应收账款特殊信用风险组合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2024 年末,公司财务人员业务处理时对辽宁北方教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应收账款未计提坏账准备,涉及金额 46.37 万元,占公司 2024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0.45%。

(二)整改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在 2025 年末已全部整改完毕,并将认真吸取教训,深刻反思,切实加强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及制度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 年 1 月 2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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