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上海网友
发表于 2009-02-25 14:48:34 股吧网页版
大盘一波八折,所幸有惊无险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72226 证券简称:弘达电气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大连弘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0年4月23日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大连弘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确保公司监事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本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股东对公司的经
营管理活动以及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实施监督,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由2名股东代表和1名公司职工代表
担任,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四条 监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监事会的
各项规定,认真组织好监事会工作,履行监事会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尤其
要监督和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对全体股东及公司负有诚信及勤勉义务。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至任期届满为止。监事任期届满前,公司股东大会、公司职代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首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不含职工代表候选人)应由发起人推
荐,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换届时,下一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不含职工代表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监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八条 监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或两次无
故不参加监事会活动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予以撤换。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列席公司股东大会,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
东大会上公开外,监事会应配合董事会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和说明。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
法性、关联董事表决的回避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是否符合公司实际需要等事宜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监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递交提案;

(四)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