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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30 19:41:22 股吧网页版
奥康国际: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1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奥康鞋业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四条 本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披露:

(一)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可以暂缓披露。

(二)根据《上市规则》等的规定可以暂缓披露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豁免披露:

(一)本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二)根据《上市规则》等的规定可以豁免披露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符合本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

第八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本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本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函;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 1)。

第九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十条 本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本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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