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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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受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 2026 年4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会议期限、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
2026 年 4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 EPOXY BASE INVESTMENT
HOLDING LTD.提交的临时提案,提议增加推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龚冠华先生,
与公司 2026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林瑞荣、
江胜宗、王泉仁、方业纬、蔡瑞珍,共同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提交股东会审议,选举出五名新任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公告了关于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5 月 13 日 9 点 30 分在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 728 号保利中创孵化
器 3 号楼 212 室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1)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6 年 5 月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2)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会召开当日即 2026 年 5 月 13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林瑞荣先生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99 人,代表股份 611,562,0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9259%。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由本所律师对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进行审查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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