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2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二次修订)
(草案)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任职资格...... 3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免...... 5
第四章 职责与履职方式...... 7
第五章 履职保障......11
第六章 附 则...... 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根据需要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如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如有)中,独立董事均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本制度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已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
任独立董事的,原则上不得再被提名为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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