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1 17:32:03 股吧网页版
宏昌电子:宏昌电子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2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3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5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工作程序......6
第五章 附 则......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照《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 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人员。

第六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规定的任职
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

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另外委任一名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董事会秘书执行。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细则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它待办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
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董事会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