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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昌电子:宏昌电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2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报备登记 ...... 4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禁止和限制 ...... 5
第四章 可转让本公司股份数量 ...... 6
第五章 信息披露 ...... 7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 9
第七章 附则 ......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信息报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信息报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方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等。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上述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上述人员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报备登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的个人信息、证券账户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拥有多个证券账户、新增或者新设证券账户的,应及时将全部证券账户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关联方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1.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2.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3.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
日内;

4.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5.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其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报的本人及其关联方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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