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2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 3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 4
第四章 附 则 ...... 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避免年报信息披露产生重大差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差错,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或者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负有职责和义务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违反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规程,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者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公司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责任人如有不同意见,应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述。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六) 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由董事会根据事件情节确定责任追究形式。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2013年4月11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办理。
本制度 2025 年 10 月 20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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