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7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21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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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何晓云,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一、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24—29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
事实,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9 年、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
业收入、利润
2019年至2022年,公司出于做大收入规模或赚取资金收益等目的,通过虚构贸易链条、人为增加业务环节等方式,开展金属、油品、乙二醇等虚假贸易,导致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24,225.25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6.61%,虚增利润总额57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0.48%;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98,583.26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4.57%,虚增利润总额1,113.69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36%;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402,421.37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0.46%,虚增利润总额951.9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48%;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428,816.60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2.95%,虚增利润总额1,093.3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3.92%。
(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事项
2021 年 6 月至 2023 年 11 月,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增增安排
人员陆续成立并控制哈尔滨茂盛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茂晟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黑龙江茂晟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江苏
茂晟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苏州名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舟山伦启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苏州仓粮油脂有限公司、江苏名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哈尔滨谊和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舟山信鼎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舟山龙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福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福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 13 家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前述 13 家公司是公司的关联方。
2022 年至 2024 年,徐增增安排将前述关联公司充当供应商、
客户等角色,穿插在公司部分贸易业务中。公司对作为供应商的关联公司提前大比例或全额付款、对作为客户的关联公司给予较长回款账期。由此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
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2022
年至 2024 年资金占用余额分别为 3.33 亿元、8.75 亿元、8.82 亿
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 9.19%、23.64%、26.53%。截至 2025 年 9 月初,相关方归还公司部分被占用资金。
公司未在 2022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
关关联交易,未在 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期间涉及的资金占用
情况。2022 年、2023 年资金占用余额分别为 3.33 亿元、8.75 亿
元,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 9.19%、23.64%。
根据相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应及时披露的重大事
件,并应当在 2022 年、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 2024 年 1
月至 12 月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2022 年至 2023 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
交易,未在 2022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未在 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期间涉及的资金占用情况。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未按
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事项,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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