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下属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下列控制目标的过程:
(一)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二)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三)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四)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五)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下属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审计委员会指导监督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审部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等配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内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内审部可以根据审计事项,抽调熟悉相关业务的其他部门员工,或经董事会批准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熟悉公司生产业务活动和内部控制;应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支持和配合内审部独立依法依规履职,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第十一条 内审部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予以保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公司内审部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估;
(二)对公司及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审计计划执行情况及审计发现的问题等;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 为保障内审部履职,在审计范围内,董事会授予内审部以下职权: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或相关部门、人员按时报送审计期间内相关经营管理资料,包括:管理制度、组织架构及职责权限文件、财务资料、业务资料,会议文件、经营管理决策文件,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等。
(二)参加相关的财务、业务及经营管理决策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
(三)就审计事项向被审计对象或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盘点被审计单位(部门)的资产。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报告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建议。
(五)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风险或内控缺陷,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进行持续跟踪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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