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的对外投资原则、决策程序、审批权限、工作程序、投资管理、投资后评价等内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根据经营发展战略,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新设立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证券投资、理财投资等。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章程》等法人治理制度的规定;符合政府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同时必须谨慎注意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作为投资主体,行使投资权利;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必须按国家监管部门有关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公司委派到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通过董事会、股东会建立相应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并报公司备案。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董事长根据股东会的授权,行使授权范围内的投资决策权。
第七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对外重大投资专门预审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并形成对外投资预案递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也可根据需要临时设项目组),具体负责对
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调研。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负责筹备战略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对投资项目的审议;负责或监督投资项目的工商登记;负责与政府监管部门、股东、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中介机构的联络、沟通;负责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投资部是对外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投资调研;编制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项目建议书等文件;制定并实施投资方案;起草投资项目相关法律文件;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进行股票、债券、基金的买卖;执行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与评价、转让、收回或清算等工作。
第十条 财务部负责投资的资金保障和资金的控制管理,同时负责公司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管理。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及投资后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投资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他有关机构,可以全面检查或部分抽查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及落实情况,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口拒绝或逃避监督。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对责任人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本规定办理审批而擅自投资的;
(二)因工作严重失误,致使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投资项目情况的;
(四)与他人恶意串通,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项目的批准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对公司对外投资事宜的决策权限为:
(一)发生其他非关联投资事宜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长决策;董事长可根据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将单项或多项对外投资事宜授权给总经理负责决策;
(二)章程规定的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发生的投资事宜未达到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长决策;
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事宜的决策权限为:
发生其他非关联投资事宜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并通过: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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