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3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6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依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承担义务。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
3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等行使。
第六条 董事会设置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
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专门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担保事项属于《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所述情形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财务资助”事项属于《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所述情形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 除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应由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指
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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