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3
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顺景科技 公告编号:2026-066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
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机制,规范经营管理,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对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处分的情形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处分的情形如下:
(一)2023 年 4 月 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
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证监罚字【2023】3 号)
1、主要情况
在公司 2019 年年报报告期内,肖国强、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王集团”)、江苏利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鑫进出口”)是公司的关联人。2019 年,在肖国强的组织、指使下,公司以项目备用金借款、支付供应商款项、预付供应商款项的名义划出资金,并通过多个中间方账户最终划转至肖国强、花王集团及利鑫进出口的账户,导致肖国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
公司资金共计 8,200 万元,占 2019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6.54%。截至处罚决定书
出具时,肖国强及其关联方已归还 7,200 万元占用资金,仍有 1,000 万元占用资金未归还。上述资金划拨并非基于真实业务,实质构成肖国强及其关联方对公司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属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未按规定在 2019 年年报
中予以披露。迟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才披露前述非经营资金占用及整改情况。公
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对肖国强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对肖姣君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对林晓珺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2、整改情况
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严格按照要求缴纳罚款,吸取教训,并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22 年 5 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纪律处分决
定
1、基本情况
2022 年 5 月 6 日,上交所出具《关于对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实际
控制人肖国强、控股股东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2022]49 号),根据该决定,上市公司发生被原控股股东花王集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金额较大,且至该决定作出之日花王集团占用资金尚未归还完毕。上交所对上市公司、肖国强、花王集团、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肖姣君、时任总经理顾菁、时任财务总监林晓珺予以公开谴责;对关联方丹阳市王府酒店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肖杰俊予以通报批评。
2、整改措施
2022 年 5 月 12 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镇江中院”)
作出(2022)苏 11 破申 3 号《决定书》,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2024 年 4 月
29 日,预重整投资人代花王集团偿还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金及利息合计 200.00 万元,剩余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金及利息余额为 9,598,96.00 万元。2024
年 9 月 9 日,公司收到镇江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苏 11 破申 3 号),
裁定受理王锁二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通过对花王集团进行权益调整的方式解决,即:公司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将应向花王集团分配股票中的 20,000,000 股用于解决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上述股票将按照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实施日二级市场股票收盘价格向公司的重整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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