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6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前业绩异常或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王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作为花王股份支付现金购买安徽尼威汽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 55.5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中“1-11 上市公司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的核查要求”的相关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出具本核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并按照中国境内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核查意见涉及的相关材料和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仅根据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与本次重组有关的事实,根据花王股份提供的资料和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估值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核查意见对前述有关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核查意见的出具已得到花王股份等相关各方的如下保证:
1、其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说明承诺函或证明;
2、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对于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本次重组有关各方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核查意见仅供花王股份为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重组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花王股份在其为本次重组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监管要求引用本核查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原则,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花王股份上市后的相关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一)控制权变更情况
根据花王股份公开披露文件及公司说明,上市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2025 年 1 月 6 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变更为苏州辰顺浩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辰顺浩景),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徐良。
(二)承诺履行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花王股份历年年度报告、审计报告等公开披露文件、花王股份及其控股股东辰顺浩景、实际控制人徐良出具的说明,并通过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上市公司“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监管信息公开”等栏目以及在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
网 站 ( http://www.csrc.gov.cn/pub/jiangsu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zxgk.court.gov.cn )、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http://neris.cs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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