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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3 18:01:21 股吧网页版
喜临门: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部分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部分股票回购注销

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关于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部分股票回购注销

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0912 号
致: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临门”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剩余全部未解锁股份回购注销(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喜临门本次提供的材料进行了核查验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喜临门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喜临门保证该等证据真实、准确、完整,且无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喜临门实施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和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与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财务等专业事项以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考核标准之是否恰当与合理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喜临门为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喜临门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正 文

一、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授权和批准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1 年 12 月 9 日,喜临门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1 年 12 月 27 日,喜临门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关于<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3、2022 年 7 月 7 日,喜临门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
于确定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23 年 4 月 29 日,喜临门披露《关于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解锁
期解锁条件未成就的公告》。鉴于未达成公司层面 2022 年度业绩考核条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成就,所持标的股票权益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后,以出资金额加上相应利息之和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个人,剩余部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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