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在年报披露工作中,因相关人员发生渎职、失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对责任人进行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应遵循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有责必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的部门,负责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事项的调查,董事会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和追责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发生重大会计差错;
(二)年度报告发生重大信息遗漏、重大信息错误;
(三)公司年度业绩预告发生重大修正;
存在重大差异;
(五)证券监管机构认定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造成财务报告重大差错,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执行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流程,违反公司相关要求,造成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度报告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隐瞒事实,造成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五)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且未经公告披露的信息遗漏,属于重大信息遗漏: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