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认同和了解,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及《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积极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坚持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负责人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除非得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书面明确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责任人及员工应积极协助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有: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就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进行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九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及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及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董事会秘书及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了解公司包括行业、业务流程、经营模式、组织架构、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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