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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5 19:03:03 股吧网页版
4-1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申报稿)(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5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

电话:021-58358013 | 传真:021-58358012

网址:http://www.gffirm.com | 电子信箱:gf@gffirm.com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 429 号泰康保险大厦 26 楼 | 邮政编码:200120

目 录

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6
二、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6
三、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7
四、关于发行人的设立 ......11
五、关于发行人的独立性 ......12
六、关于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5
七、关于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6
八、关于发行人的业务 ......20
九、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1
十、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36
十一、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8
十二、关于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39
十三、关于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40十四、关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40
十五、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41
十六、关于发行人的税务 ......42
十七、关于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44
十八、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48
十九、关于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53
二十、关于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54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57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57
二十三、结论意见 ......62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

致: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简称的含义

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3、北特金属:指上海北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4、发行人、北特科技、公司:指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北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系由北特金属整体变更设立;

5、上海零部件:指上海北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6、江苏零部件:指江苏北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现持有其 80%的股权;

7、长春零部件:指长春北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8、天津零部件:指天津北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9、江苏铝合金:指江苏北特铝合金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尔华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现持有其 73.34%的股权;

10、天津铝合金:指天津北特铝合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津北特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铝合金的全资子公司;

11、重庆北特:指重庆北特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12、上海供应链:指上海北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13、上海机器人:指上海北特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14、江苏机器人:指江苏北特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15、苏州天肌:指苏州天肌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机器人现持有其 18%的股权;
16、新加坡投资:指北特(新加坡)投资有限公司(英文名:Beite (Singapore)Investment Pte.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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