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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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6
二、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6
三、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7
四、关于发行人的设立 ......11
五、关于发行人的独立性 ......12
六、关于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5
七、关于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6
八、关于发行人的业务 ......20
九、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1
十、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36
十一、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8
十二、关于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39
十三、关于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40十四、关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40
十五、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41
十六、关于发行人的税务 ......42
十七、关于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44
十八、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48
十九、关于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53
二十、关于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54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57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57
二十三、结论意见 ......62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
致: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简称的含义
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3、北特金属:指上海北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4、发行人、北特科技、公司:指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北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系由北特金属整体变更设立;
5、上海零部件:指上海北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6、江苏零部件:指江苏北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现持有其 80%的股权;
7、长春零部件:指长春北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8、天津零部件:指天津北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9、江苏铝合金:指江苏北特铝合金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尔华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现持有其 73.34%的股权;
10、天津铝合金:指天津北特铝合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津北特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铝合金的全资子公司;
11、重庆北特:指重庆北特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12、上海供应链:指上海北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13、上海机器人:指上海北特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14、江苏机器人:指江苏北特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15、苏州天肌:指苏州天肌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机器人现持有其 18%的股权;
16、新加坡投资:指北特(新加坡)投资有限公司(英文名:Beite (Singapore)Investment Pte.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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